“大嫂,你这理解不对。比如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一百元,国家报销0%,还有30元,这30元,你们是可以在我们保险公司凭医疗费用票据实报实销的。也就是说,你们看病一分钱也不用花!”陈经理说。

“也就说,你们这全家福险中的疾病险,只对大病有用,对小病是无用的。”妈妈说。

“照我看,是大病无病都无用!”爷爷说:“我们都已经进入了无病无痛无灾无难的时代了!”

陈大福听了有些监尬,道:“也不能这么说?谁又晓得明天人会不会生病呢?谁又能肯定自己明天不会生大病呢?”

“呵呵,陈经理,你这话就不吉利了!不过也实诚。”妈妈笑道。

那陈大福继续读那保险合同。

“被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,医疗费用按正规医院医疗票据实报实销,但有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:

一、医疗费用支出在1角钱以下的;

二、国家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已报销的;

三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的;

四、被保险人不注意自身安全,存在重大过失的;

五、不积极配合治疗,经医生劝说仍不配合治疗,导致伤情恶化导致的医疗支

出;

六、非在正规医疗机构就医,产生的支出;

七、其他一切不合理的意外伤害支出。”

“陈经理,请问什么叫不注意自身安全,存在重大过失呢?”妈妈问。

“我举个例子,比如我们骑自行车应该手不离车把,安全行驶的,对吧?可是,若有人双出离开车把冲下陡坡逞强,结果跌断了手骨脚骨。我们保险公司是免赔的。”

“还有这样的傻子啊?”

“呵呵,这还是正常的呢,还有哪自伤自残自灭想骗保险的呢?”陈经理笑道。

“怪不得你们保险公司合同条款这些不常发生的事情也郑重写出。”妈妈叹息。

“是啊!我们干保险的,当然更懂得如何规避风险,不然怎么获利呢?”陈经理说。

“什么叫不合理的意外伤害支出呢?”妈妈又问。

“这只是一个兜底条款,我们保险公司也只是为了自我防护罢了。也沒什么的。”陈经理说。

“那你继续读吧!”

“被保险人身故的,按投保金额除以投保人数得数的二倍,赔偿给受益人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:

一、被保险人自杀的或自伤自残后不治身亡的;

二、被保险人有

重大不良习惯导致猝死的;

三、被保险人被依法处死的;

四、其他无法查明原因的不合理死亡,不应赔偿的。”

“虽然有许多免赔的,但多数还是可以理解的。”妈妈说。

“成长险,从O岁起计总赔付额度,按年龄依次递减应赔额度,具体赔付如下表所示: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