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卷·卷末总结(下)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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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关于视频和主
“这本的剧情,不就是把那几个的视频用笔写出来了吗?那么,这算不算侵权呢?”
这是之前一位友提出来的问题。
他的态度比较好,恰巧这事儿在卷末总结的计划之内,就正式说明一下:
1视频不是本主体
如果仅仅用笔把主的视频写出来,是绝不会有现在这本的。
希望大家可以理性区分“视频”和“网”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。
很多视频看着很有意思很有趣,但是落到笔端,能写的只有寥寥几句。
比如一个手工视频,主不可能把长达几小时甚至十几小时的原片放给你看,所以身为观众,我也并不知道主在制作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。
而这里面的细节和日常,都不是“把主的视频用笔写出来”这么简单。
主背后用了什么设备、花费了多长时间、剪辑的思路、期间遇到的其他事……这些都不是仅凭看看他们的视频就能知道的。
尤其是男女主之间的狗粮互动,真的和主的视频没有什么关系。
而狗粮部分的内容才是本占比字数最多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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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有关侵权
侵权的问题,在刚开始写的时候其实没怎么考虑。
当时因为要开学了,这本就是写着练笔的,扑街久了,想着首订能有200就可以慢悠悠写下去,确实没想过侵不侵权。
最近稍微了解了一下这方面的知识,下面说的不一定对,如果有懂这方面法律知识的友,可以在本章说里提出来。
首先,对一个视频造成侵权,最常见的是直接搬运视频内容,发布到另一个视频网站上并标明原创。
然后就是相同的题材,相同的案和剪辑手法,通过替换视频里的人物和场景,还原出和原视频基本相同只是换了个壳的视频。
而其中,单纯讲题材,很难被判定为侵权,比如之前在大火的“不要做挑战”,模仿和跟风的人很多,但具体内容并不一样,就很难说是侵权行为,最多只能算是借鉴。
至于像本这样把视频内容化用到字当中的行为,想要判定为侵权,需要做的判断还要更细致一些,绝不是下一个“用笔把主的视频写出来”的判断这么简单。
另外,其实里借用的内容,更多的反而是视频里的弹幕,以及评论区里沙雕网友的评论。
关于弹幕和评论是否属于该视频本身的权益,这一点在法律上的判定,我并不太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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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具体分析,一个一个来看
本早期借用了“才疏学浅的才浅”的原视频,其中,嵌银手镯只是口头提及,并未涉及视频本身。